民间配资炒股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A,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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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 (http://www.htamc.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稳健添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4年7月12日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2 电话:0755-3337265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2 日,即 2024 年 7 月 12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指定联系地址: 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 大会并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 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 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 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 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1)如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 效表决票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 话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纸面授权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 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 多次授权但授权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若多次授权但仅有一次授权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按 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常设联系人:胥阿南 联系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联系人:丁青松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 联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表决票。 (http://www.htamc.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红 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特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 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 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联系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 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 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红塔 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 代理人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说明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22 年3月30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 同》。为保证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事项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将本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所涉相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基金运作和相关业务办理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 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且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 议案被否决。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终 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后,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届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 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 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